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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檢測鑒定 :房屋抗震性能鑒定

發表時間:2017/10/18 00:00:00  瀏覽次數: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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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抗震性能鑒定依據和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
1 、依據《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確定房屋的抗震設防類別 。
2 、依據《建築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及委托方的要求 ,確定房屋的後續使用年限和抗震鑒定方法 。
3 、依據《蒸壓灰砂磚砌體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CECS 20:90進行蒸壓灰砂磚砌築房屋的抗震鑒定 。
4、依據《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和《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確定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
5、根據岩土勘察報告確定場地類別,臨近房屋的岩土勘察報告資料可作參考 。
6 、房屋抗震鑒定的適用範圍 :
1)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建築 ;
2)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建築 ;
3)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的建築 ;
4)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築 。

抗震鑒定分為兩級 ,第一級鑒定以宏觀控製和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級鑒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 。宏觀控製和構造鑒定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應符合《建築抗震鑒定標準》第3.0.4條的規定 。

房屋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 ,確定其後續使用年限 ,不同的後續使用年限 ,其抗震鑒定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
1 、後續使用年限30年的房屋(A類建築)的抗震鑒定 ,當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各項要求時 ,建築可評定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 ,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 ;當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時 ,除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 ,應由第二級鑒定做出判斷 。

2 、後續使用年限40年的房屋(B類建築)的抗震鑒定 ,應檢查其抗震措施和現有抗震承載力再作出判斷 。當抗震措施不滿足鑒定要求而現有抗震承載力較高時 ,可通過構造影響係數進行綜合抗震能力的評定 ;當抗震措施鑒定滿足要求時 ,主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低於規定的95% 、次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低於規定的90% ,也可不要求進行加固處理 。

3 、後續使用年限50年的房屋(C類建築)的抗震鑒定要求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達到相同的設防目標 ,應按《建築物抗震設計規範》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 。

4 、灰砂磚砌體的房屋應按《蒸壓灰砂磚砌體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CECS 20:90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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