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相鄰房屋檢測
隨著以軌道交通為主的城市基礎設施全麵開工建設
,工程施工噪聲擾民
、影響周邊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
,周邊房屋受施工影響
,沉降
、開裂情況時有發生
,工程周邊矛盾日益突出
。
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 ,在工程施工前及時委托上海市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房屋檢測工作 ,房屋檢測單位也可由建設單位和周邊居民協商確定 。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在工程措施費用中列支 。
房屋檢測範圍以深基坑施工深度為主要依據
,對一般建築物
,應不小於2倍基坑深度
;對於文物建築和優秀曆史建築
,應不小於50米
。具體檢測範圍可根據工程保護和設計要求確定
。
(一).房屋檢測單位的職責及工作內容
1)房屋質量檢測單位應依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和標準
,客觀
、公正地做好房屋質量檢測工作
。
2)通過資料調查 、現場調查檢測等方式了解被檢測房屋的基本結構情況和基礎形式 ,了解被檢測房屋的使用及改擴建情況 ,為建設工程的設計 、施工提供基礎資料 。
3)現場檢測和記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在施工前的完損狀況 。以文字 、圖示 、照片等方式詳細記錄完損狀況 ,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後房屋完損狀況的對比依據 。
4)測量房屋的棱線傾斜和水平高差等初始變形狀況 ,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後房屋變形狀況的對比依據 。
5)調查擬建工程與被檢測房屋的相對位置關係 、施工方案 、施工進度 、對周邊房屋的保護措施等 ,調查並分析被檢測房屋結構的薄弱環節 ,提出施工中的注意事項 ,為優化施工方案提供參考 。
6)布置房屋沉降監測點,在房屋關鍵部位布置裂縫監測點 ,測量沉降與裂縫監測點的初始值 ,並確定監測頻率以及沉降 、裂縫報警值等 。
7)房屋的完損狀況應進行全麵檢查 ,因受客觀條件限製 ,無法對住宅樓居民室內進行全麵檢查時 ,檢查戶數不宜少於30% ,且分布應具有代表性 。
8)施工前檢測單位提交的檢測報告應告知被檢測房屋的業主 ,並需經被檢測房屋的業主確認 。
所在區 、街道 、居委會 、物業等相關單位應做好居民的解釋和疏導工作 ,配合房屋質量檢測工作順利展開 ,為現場檢測提供專人配合 。物業公司積極配合向房屋檢測單位提供被檢測房屋的圖紙及維修記錄等相關資料 。
房屋檢測屬第三方公正檢測
,被檢測房屋的業主應配合房屋檢測單位開展現場調查和檢測工作
,提供入室檢測的便利
,並做好現場檢查記錄的確認工作
。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周邊環境進行詳細調查
,優化施工方案
,減少施工影響
,並做好與房屋檢測單位的工作銜接
。對影響範圍內的建築物
,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
。對於深基坑施工等對周邊建築影響較大的施工方案
,應經專家評審通過
。
(二)施工影響期間
1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 。
2 、在施工期間由房屋檢測單位按照房屋監測方案的要求對施工影響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專門跟蹤監測 ,並根據工程施工進度變化及時進行監測頻率調整 ,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交監測數據 。
3 、對可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點疊加影響造成房屋受損的 ,要分析原因 ,分清責任 。
4 、建設單位應成立由施工單位 、物業(或房管部門) 、街道 、居委會等單位組成的工作協調小組 ,及時處理周邊環境出現的問題 。
5 、當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時 ,房屋檢測單位應及時報警 ,並會同施工單位加強周邊房屋巡視 ,對施工中房屋出現的結構隱患或危險 ,應以書麵方式通知有關單位 ,以便建設 、施工單位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研究解決方案 。
6 、建設 、施工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街道 、居委會 、物業 、居民代表舉行座談會 ,介紹施工進展情況及解答各方提出的相關問題 。
(三)施工影響結束後
施工影響結束後,因建設工程施工引起房屋受損的
,由房屋檢測單位進行變形與完損狀況複測
,綜合評定影響類別
,提出房屋修繕或加固措施建議
,出具房屋檢測報告
。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影響結束後的房屋修繕或加固工作
。建設單位應與受損房屋業主協商確定房屋修繕加固單位
,參照受損房屋原設計標準和房屋檢測報告的建議
,製定具體的修繕加固方案和計劃
。
一般檢測單位在具體工程實施中 ,具體做如下檢測工作 :
1 、調查房屋的使用曆史和結構體係 。
2 、測量房屋的傾斜和不均勻沉降情況 。
3 、觀測房屋周邊環境以及可能對房屋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4 、采用文字 、圖紙 、照片或錄像等方法 ,記錄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構件損壞部位 、範圍和程度 。
5 、房屋結構材料力學性能的檢測項目 ,應根據結構承載力驗算的需要確定 。
6 、必要時應根據房屋結構特點 ,建立驗算模型 ,按房屋結構材料力學性能和使用荷載的實際狀況 ,根據現行規範驗算房屋結構的安全儲備 。
7 、綜合判斷房屋受影響狀況 ,確定房屋受損情況 。
8 、給出定性報告 。
在檢測時
,發現房屋有危險跡象
,必須通知委托人及時進行房屋安全檢測
,發現房屋有危險點
,必須通知委托人及時排險
。
主要技術依據
[1]《房屋質量檢測規程》(DG J08-79-2008) ;
[2]《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2004) ;
[3]《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版) ;
[4]《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
[5]《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2007) ;
[6]《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T8-2007) ;
[7]《房屋修繕工程技術規程》(DG/TJ08-207-2008 ) ;
[8]《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
[9]《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15-2011) ;
[10]《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 ;
[11] 工程設計 、施工 、檢測等有關規範標準 。
通過以上檢測手段
,判斷建築的現階段狀況
,安全和質量的綜合性評估
,保證建築物的長期和良好的運行狀態
,在檢測中
,為建築物提供安全保障
,並出具全麵的房屋檢測報告和房屋加固建議及方案
。
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 ,在工程施工前及時委托上海市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房屋檢測工作 ,房屋檢測單位也可由建設單位和周邊居民協商確定 。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在工程措施費用中列支 。
(一).房屋檢測單位的職責及工作內容
2)通過資料調查 、現場調查檢測等方式了解被檢測房屋的基本結構情況和基礎形式 ,了解被檢測房屋的使用及改擴建情況 ,為建設工程的設計 、施工提供基礎資料 。
3)現場檢測和記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在施工前的完損狀況 。以文字 、圖示 、照片等方式詳細記錄完損狀況 ,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後房屋完損狀況的對比依據 。
4)測量房屋的棱線傾斜和水平高差等初始變形狀況 ,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後房屋變形狀況的對比依據 。
5)調查擬建工程與被檢測房屋的相對位置關係 、施工方案 、施工進度 、對周邊房屋的保護措施等 ,調查並分析被檢測房屋結構的薄弱環節 ,提出施工中的注意事項 ,為優化施工方案提供參考 。
6)布置房屋沉降監測點,在房屋關鍵部位布置裂縫監測點 ,測量沉降與裂縫監測點的初始值 ,並確定監測頻率以及沉降 、裂縫報警值等 。
7)房屋的完損狀況應進行全麵檢查 ,因受客觀條件限製 ,無法對住宅樓居民室內進行全麵檢查時 ,檢查戶數不宜少於30% ,且分布應具有代表性 。
8)施工前檢測單位提交的檢測報告應告知被檢測房屋的業主 ,並需經被檢測房屋的業主確認 。
所在區 、街道 、居委會 、物業等相關單位應做好居民的解釋和疏導工作 ,配合房屋質量檢測工作順利展開 ,為現場檢測提供專人配合 。物業公司積極配合向房屋檢測單位提供被檢測房屋的圖紙及維修記錄等相關資料 。
(二)施工影響期間
1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 。
2 、在施工期間由房屋檢測單位按照房屋監測方案的要求對施工影響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專門跟蹤監測 ,並根據工程施工進度變化及時進行監測頻率調整 ,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交監測數據 。
3 、對可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點疊加影響造成房屋受損的 ,要分析原因 ,分清責任 。
4 、建設單位應成立由施工單位 、物業(或房管部門) 、街道 、居委會等單位組成的工作協調小組 ,及時處理周邊環境出現的問題 。
5 、當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時 ,房屋檢測單位應及時報警 ,並會同施工單位加強周邊房屋巡視 ,對施工中房屋出現的結構隱患或危險 ,應以書麵方式通知有關單位 ,以便建設 、施工單位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研究解決方案 。
6 、建設 、施工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街道 、居委會 、物業 、居民代表舉行座談會 ,介紹施工進展情況及解答各方提出的相關問題 。
(三)施工影響結束後
一般檢測單位在具體工程實施中 ,具體做如下檢測工作 :
1 、調查房屋的使用曆史和結構體係 。
2 、測量房屋的傾斜和不均勻沉降情況 。
3 、觀測房屋周邊環境以及可能對房屋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4 、采用文字 、圖紙 、照片或錄像等方法 ,記錄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構件損壞部位 、範圍和程度 。
5 、房屋結構材料力學性能的檢測項目 ,應根據結構承載力驗算的需要確定 。
6 、必要時應根據房屋結構特點 ,建立驗算模型 ,按房屋結構材料力學性能和使用荷載的實際狀況 ,根據現行規範驗算房屋結構的安全儲備 。
7 、綜合判斷房屋受影響狀況 ,確定房屋受損情況 。
8 、給出定性報告 。
主要技術依據
[1]《房屋質量檢測規程》(DG J08-79-2008) ;
[2]《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2004) ;
[3]《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版) ;
[4]《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
[5]《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2007) ;
[6]《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T8-2007) ;
[7]《房屋修繕工程技術規程》(DG/TJ08-207-2008 ) ;
[8]《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
[9]《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15-2011) ;
[10]《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 ;
[11] 工程設計 、施工 、檢測等有關規範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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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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