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
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
地基基礎應重點檢查基礎與承重構件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 、水平裂縫 、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上部結構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 ,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 ,地基穩定 、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
1 、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 ,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於4mm/月 ,並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
2 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 ,上部牆體產生裂縫寬度大於10mm ,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於1% ;
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 ,水平位移量大於10mm ,並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 ,且仍有繼續滑動的跡象 。
2 、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 ,應評定為危險點 :
1 基礎腐蝕 、酥碎 、折斷 ,導致結構明顯傾斜 、位移 、裂縫 、扭曲等 ;
2 基礎已有滑動 ,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於2mm/月 ,並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
3 基礎己產生通裂且最大裂縫寬度大於10mm ,上部牆體多處出現裂縫且最大裂縫寬度達10mm以上 。
上一篇
:房屋危險性綜合評定原則與方法
下一篇
:砌體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
發表評論
:(匿名發表無需登錄
,已登錄用戶可直接發表
。) 登錄狀態
:
未登錄,點擊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