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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性鑒定檢測的思考

發表時間:2016/08/24 00:00:00  瀏覽次數: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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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 ,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和工業建築 。由於建造年代 、使用年限 、遭受不同自然災害等因素的影響 ,許多房屋的安全性有待評定 ;特別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設中的房屋由於各種待鑒定因素的影響 ,有的已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損傷 ,為此有必要進行房屋安全性鑒定 。

由於房屋的商品化 、市場化 ,鑒定工作、鑒定方法及鑒定結論將直接與各相關方麵存在經濟利益關係 ,從而導致了一些法律問題 ,房屋安全性鑒定單位及鑒定人在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種技術和非技術問題 ,也是值得探討與研究的 。為此 ,根據本人多年的結構安全性鑒定中遇到的問題 ,作為拋磚引玉提出與大家商討 。

1 、房屋安全性鑒定的內容

1.1房屋安全性鑒定 ,主要是通過對房屋所在環境 、對房屋作觀察 、查勘 、檢測 、試驗 、複查原始資料和必要的驗算 ,得出房屋在安全方麵存在的問題 ,查明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 ,對照國家有關的技術規範 、規程 、標準 ,作出房屋安全度的結論 ,同時為了保證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與建議 。房屋定期或不定期的鑒定檢測,也是房屋維修管理的一項相當重要的經常性的技術管理工作 ,房屋技術鑒定是一種特殊的具有技術鑒別判斷性 、評估性的檢查鑒定 。

1.2房屋的危險程度鑒定(即危房鑒定) 。

           對那些超期服役 、先天不足 、管理不善 、使用條件惡劣及人為因素等的影響 ,造成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變異 ,局部或整體坍塌的 ,需要作進一步檢查檢測判斷分析鑒定 ,以確定房屋的危險程度(一般是指單棟建築物) 。

1.3房屋的安全性評價 。

            包括廠房、辦公 、住宅樓 、煙囪 、圍牆等 ,其評價內容是以可靠度 、完損等級和危險程度進行技術性鑒定檢測 ,從而給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房屋的安全使用及維修提供可行的依據 。

1.4需改變使用功能的結構安全度鑒定 。

           凡需改變或已經改變舊房使用功能的必須作出鑒定論證 ,這主要應視舊房的結構牢固程度 ,鑒別其改變用途以後是否因增加負荷或拆改結構而影響安全 ,鑒別在改變用途前其結構能否滿足新的使用功能要求 。

1.5舊房加層改造前的可行性技術鑒定 。

1.6相鄰房屋間影響程度的技術鑒定 。

              新建房屋施工(如打樁 、開挖 、排水等)對相鄰房屋的影響。相鄰房因建房時間的先後不同 ,產生損壞的糾紛賠償處理 ,都應對房屋自身的影響程度作出鑒定 。

1.7其他技術鑒定 。如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糾紛鑒定等 。

2 、安全性鑒定檢測的思考

         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後期才在全國普遍提出的 ,經過近二十年的工作實踐 ,出現了不少的問題 ,有些純為科學技術問題 ,有些則與科學技術水平無關,為此 ,就部分問題談點個人看法 :

2.1鑒定檢測工作的資質問題 。

         表麵上看資質並不是很重要的問題 ,其實不然 。目前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 ,大多結論都要依賴於檢測數據 ,若檢測的數據全麵 、詳細 、準確 ,其鑒定結論也就科學 、公正 ,鑒定報告才具有權威性 。那麽 ,什麽樣的檢測數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檢驗機構 ,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鑒定 、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其內容應該有四點 :

                    a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取得檢測資質 、具有CMA章的單位 。

                    b用經計量認證的檢測儀器檢測 。

                    c經持證上崗的技術人員檢測和試驗 。

                    d在其出具的檢測報告上蓋有CMA章 。

            隻有具備上述四點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數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

2.2鑒定報告的唯一性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29號令第六條規定 :市 、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 ,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 ,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而在實際工作中 ,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的唯一性似乎不引起人們的重視 ,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的法律效力也是極不嚴肅的 ,一味地強調市場行為 ,由此而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 ,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具體表現如下 :

                 a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專家組進行的鑒定工作和鑒定報告 ,也沒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反而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更具法律效力 ;

                b隻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提供的鑒定檢測報告也具有法律效力 ;

                c有些研究機構 、相關學術團體出具的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 ;

                d地方人民法院承認或指定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也具有法律效力 ,相反 ,對蓋有“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的專職鑒定報告,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反而不與承認其法律效力等 ;

2.3鑒定檢測的科學性問題 。

                  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是一項極其複雜 、科技含量極高的工作 ,由於房屋建設工作涉及到方方麵麵的部門很多 ,如建設場地的地質勘察 、房屋建築的規劃審批 、設計 、施工 、監理及房屋的管理等部門的工作 ,這裏主要探討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檢測工作中的有關技術問題 。

2.3.1材料強度檢測問題 。

                  由於科學技術水平 、檢測技術和設備等方麵的原因 ,檢測工作中對所抽檢對象檢驗數據的準確性本身可能就存在問題 。如在砌體結構房屋中 ,砂漿強度等級的準確評定是較為困難的一項工作 ,其影響抽檢數據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抽檢部位 、方法 、灰縫厚度 、已使用的時間等) ,檢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也就是值得考慮的問題了 ;房屋砌體柱的抗壓強度設計值的確定也是較為困難的工作 ,目前尚未見到砌體柱原位試驗測試技術的有關規定 ;又如混凝土標準抗壓強度的現場檢測問題 ,不同的檢測方法其檢測結果經常存在差異 ;檢測數量 、檢測部位的不同 ,檢測出來的數據也不盡相同 。

2.3.2規範有待完善的問題 。

                 檢測沒有統一的標準規範 ,相關數據處理的可操作性就不易把握 ,盡管某些規範采用了數理統計理論 ,但實際操作中常常由於問題性質的不同 ,其統計處理的方法也不盡相同 ,這也給檢測部門提供的檢測數據的科學性 、正確性帶來一定的困難 。

2.3.3鑒定檢測工作的依據問題 。

                  我國目前的規範標準 ,有國家和地方的兩種 ,還有不同行業的規範 ,根據不同的規範要求 ,對同樣的問題具有不同的抽樣標準和評定標準 ,有時其檢測數據的評定結果差異也較大 ,問題是最終以那一本規範作為評定依據呢 ?不同的學者對其看法並不一致 ,設計單位 、檢測單位均希望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

2.4複核驗算的判斷依據問題 。

                    在已建房屋受到損傷後 ,需對建設工程的許多環節進行檢測 、校核 ,其中包括對原設計文件的校核 。用什麽計算手段對原設計計算內容進行校核呢 ?有些技術人員用PKPM程序 、有的用TAT程序 ,有的用手算 ,檢測部門的不同 ,采用的手段也不同 ,其校核結果均可能出現一定的差異 ,最後對設計文件是否正確進行判斷時是比較困難的 ,特別是複核結果同原設計文件相接近 ,而工程又有一定問題時 ,其判斷更為困難(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響) 。目前有些部門對框架結構就用PKPM程序作為判斷依據 ,問題是用國內商業軟件進行設計結果校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

2.5複核驗算的建模問題 。

                   在進行複核驗算時 ,柱 、梁 、板 、牆(剪力牆)和塊體這五種部件的內力和配筋計算是最基本的驗算體 ,本人認為這些部件的驗算建模可以按下列幾條進行 。

                a梁和柱一般可看作細長杆件 ,內力情況與計算體係相符合 。

                b單向板可簡化為單位寬度的梁來計算 ,雙向板的計算理論也較成熟 ,異型板的計算就較為複雜 ,應盡量避免 。

                c對於單片的剪力牆 ,一般把它視作薄壁柱來近似計算 ,有時要考慮翼緣的作用 。

                 d對於筒體結構中的剪力牆則要用空間力學的方法來計算 。

                  e塊體不同於梁 、柱、板 、牆 ,它在空間三個方向的尺寸都比較大 ,難以視作細長杆件或簡化為平麵體係來計算 。如單獨基礎 ,樁的承台 ,深梁都是塊體 ,受力情況很複雜 ,難以精確分析 ,所以在計算中往往加大安全係數 ,以策安全 。

2.6檢測項目與範圍 。

                  檢測項目和檢測範圍按有關規定應抽檢30%構件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 ,往往被委托方指定 。一個工程項目的檢測通常包含許多相關子項目的檢測 ,委托方指定的有關項目的評定並不能最終保證構件(或結構)的安全性 ,因為委托方對檢測項目和檢測範圍的指定常帶有人為因素的影響 。

由於檢測工作本身也是市場經濟 ,檢測費用是和檢測項目相關的 ,檢測項目越多 ,相應的費用也越高 ,為此委托方在委托任務時 ,一般要求盡量少的抽檢 ,而被委托方也隻能根據委托內容展開工作 ,從而可能會導致三種情況出現 :

             a檢測內容無法完全解決委托方所需解決的問題 ,從兒導致事故的原因不在檢測範圍內 ,或者檢測項目不全 ,檢測範圍不能含蓋導致問題的所有原因 。

             b檢測範圍內的有關檢測項目可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範的要求 ,而檢測範圍以外的相關檢測項目不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範的要求 ,從而造成委托方對檢測單位的誤導 。

             c檢測數據隻反映被抽檢的構件 ,無法對整體結構進行綜合評價 。

當出現上述三種情況後 ,鑒定檢測單位和鑒定人均會承擔較大的風險 。

2.7鑒定檢測工作中的法律問題 。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房屋安全性鑒定或房屋損傷程度的鑒定工作存在許多法律問題有待解決或有待科技人員去研究 。

2.7.1檢測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資格問題 。

            由於曆史的原因 ,進行房屋安全性鑒定檢測工作的部門並不是唯一的 ,檢測部門的資質審查一般問題不大 ,但檢測人員的資格又該如何認定呢 ?是否具有檢測資質單位中的人就具有檢測資格呢 ?或具有同專業的工程師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就有檢測資格呢 ?這些問題到目前為止似乎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甚至有的單位啟用未經培訓的農民兄弟做檢測工作 ,啟用非專業人士做鑒定工作 ,這不是讓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處於越鑒定越不安全的地步嗎 ?

2.7.2鑒定檢測人的責任問題 。

             鑒定單位對所提供的鑒定結論承擔多少法律責任呢 ?一般房屋的鑒定工作均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 ,主要是相應的經濟利益問題 。對於正確的鑒定結論當然勿需多言 ,但對於不完全妥當的鑒定結論 ,由此產生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問題時 ,其經濟責任該如何認定 ,鑒定檢測人(指法人)賠償比例又該如何介定 ?

2.7.3鑒定機構不按規定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而使用行政章代替“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的 ,這種報告又該負什麽法律責任呢 ?

2.7.4委托方法律責任問題 。

           由於委托方采用不正當手段 ,誤導了鑒定結論 ,由此而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 ,又該如何解決呢 ?

2.7.5規範標準及個人觀點的責任 。

            由於科學技術水平的限製 ,國家規範中有些條文的規定可能本身就不科學 ,或者有些專家的個人觀點通過國家規範的形式而強製執行 ,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又由誰來承擔呢 ?

2.7.6法院指定鑒定單位的責任 。

            對於民事糾紛中關於房屋安全性的鑒定工作 ,有時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定鑒定單位或鑒定人 ,對其它有資質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鑒定報告采取否認的作法 ,這本身就是不科學又不合法的做法 ,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 。

總之 ,在房屋安全性鑒定檢測工作中存在許多法律問題 ,以上所述僅是其中的一部分 ,有些法律問題有待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解決 。

3 、幾點建議

通過對以上問題的羅列及過去的鑒定檢測工作的經驗 ,提幾點建議 :

3.1鑒定檢測人員應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 ,特別是建築法規的學習和研究 ,深刻理解建築法規的具體內涵和外延 ,依法進行房屋安全性的鑒定工作 。

3.2必須明確鑒定檢測人員的職責 ,尊重科學 ,依法辦事 ,尊重客觀事實 ,不弄虛作假 ,不違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規程。

3.3提高鑒定檢測人員的自我保護能力 。隨著市場化的發展 ,房屋建築行業的經濟活動也納入了法製化軌道 ,依法辦事 、提高自身素質是增強科技人員自我保護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

3.4增強鑒定檢測人員的風險意識 。在房屋鑒定工作中存在許多風險 ,如房屋檢測過程中的意外傷害 、鑒定結論正確與否的風險性等 ,不加強風險意識的教育 ,就是對自己 、單位和社會的不負責任,最後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

3.5鑒定檢測工作一定要客觀 、公證 。由於建築活動的市場化 、法製化 ,有意歪曲客觀事實 ,為某一方謀利益的鑒定檢測報告 ,最終是站不住腳的 。科學和事實那是擺在人們麵前真實的客觀實在 ,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 。

3.6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房屋鑒定檢測單位和人員的管理協調和與外部的協調工作 ,避免引起的不正當竟爭行為從而導致的鑒定檢測的不公正或違法行為 ,努力創造良好的社會風氣和法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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