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結構檢測技術
2000年以來我國集中大量修訂了設計 、施工 、檢測等一批規範 。把建築物的安全度和耐久性提高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對結構檢測而言 ,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抽樣規定 ,需要創世大發根據實際情況準確運用(活荷載 、砼結構保護層 、地基基礎 、結構原位檢測 、無損檢測等) 。
1.2 、《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對象是住宅 、旅館 、醫院 、體育館 、辦公樓 、商場等民用和公共建築 ;
1.3 、《工業建築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2008
1.4 、《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建設部城住字[84]第678號 ;對象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屋 ;
2 、其他相關規範 :
2.1 、《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 (GB/T50344-2004)
2.2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
2.3 、《建築變形測量規程》JGJ/T8-2008 ;
2.4 、《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 。
2.5 、《回彈法檢測砼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23-2011 ;
2.6 、《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2.7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 (GB 50009-2012)
2.8
、《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2011)
2.9
、《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8-2007)
2.10
、《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 》(GB/T 50315-2011)
2.11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5-2001)
2.12 、《鋼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621-2010)
2.13 、《混凝土中鋼筋檢測技術規程》JGJ/T152-2008
3 、目前我國對建築產品的檢測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 :
3.1
、在建工程質量見證取樣檢測
:
見證取樣
:對建築工程基本材料的見證檢測
,如鋼筋
、水泥
、砂石
、防水材料砼試塊等
。
3.2、在建工程結構驗收檢測
:主要為專項檢測
。
地基基礎
、主體結構
、鋼結構
、室內空氣環境
、保溫節能
、設備等
。
3.3建築物安全性鑒定檢測
。對即有建築或在役建築結構的安全性
、正常使用性現狀進行評定
。 3.4
、建築物可靠性鑒定檢測
。
對既有建築物的安全性
、正常使用性(包括適用性和耐久性)所進行的調查
、檢測
、分析驗算和評定等一係列活動
。技術要求高,難度大
,它要檢測的項目和數據較多
,涉及到的專業理論和方法也最多
。專業有結構力學
、無損檢測
、建築材料
、地基基礎
、數理統計等
。
二
、 檢測鑒定有關程序問題(法律問題)
:
1、 質量保證體係的建立(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檢測員
、
審核
、批準等各自的職責和權利的履行
。
2
、 我國對第三方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單位實行政府強製管理和行業資質管理
。
3
、 檢測鑒定報告的合法性
:
a. 標準是否使用正確
,是否現行有效
;(定期標準目錄審核)
b. 數據采樣是否正確 :抽檢部位和數量 :如測量觀測點位置 ;
c. 數量是否滿足規範要求
。
d. 檢測方法
:必須掌握檢測標準的適用範圍
。
①砼回彈法:(14~1000d)
;砼強度10~60 MPa
。特種成型工藝
、潮濕或浸水砼不得使用統一曲線
。大於齡期的執行修正係數規則
。
②超聲回彈法: 齡期7~2000d(5.5年)
,砼強度10~70 MPa
。不適用於檢測因凍害
、化學侵蝕
、火災
、高溫等已造成表麵疏鬆
、剝落的砼
。內部有缺陷、質量存在明顯差異
。否則表麵處理後進行
。
③鑽芯法 :主筋配置數量 、間距 ;
④磚回彈法
:適用於燒結粘土磚
。
e. 可溯源性
:標準(名稱
、編號)
、設備(唯一
、檢定
、使用記錄
、簽名)
、原始記錄(實時
、唯一
、塗改
、簽名)
、報告檢測-審核-批準簽字
4 、 涉及建築物安全的責任主體
a. 建設單位
b. 勘察 、設計單位
c. 施工單位
d. 監理單位
e. 檢測單位
日常質量保證體係運行記錄(委托單
、合同
、設備使用記錄
、內審
、管理評審等)
、原始記錄(方案
、試驗數據
、計算書等)
、產品
、檔案是否嚴謹
、正確
、完整是證明創世大發的技術行為是否合規或合法的重要依據
。
三
、 與檢測鑒定有關的幾個重要概念
1
、 標準值——與隨機變量分布函數0.05概率(具有95%
保證率)相應的值
,GB/T 50344-2004標準也稱之為0.05分位值
。標準值是一個統計概念的特征量,它是一批用相應標準方法測試的數據總體分布中的一個值
,低於該值的百分率不超過5%
。
(強度標準值—對強度進行統計計算的標準值)
2
、標準差--是表示一組數據離散程度的的指標
。其值越大
,說明離散程度大
,產品質量較差
;其值小說明數據比較集中
,產品質量較好
。
3
、 結構的極限狀態
根據《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的規定
,結構的極限狀態分為下列兩類
:
A.承載能力極限狀態
:
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最大承載能力或不適於繼續承載的變形
。
當結構或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之一時
,應認為超過了承載能力極限狀態
:
1)整個結構或結構的一部分作為剛體失去平衡(如傾覆等)
;
2)結構構件或連接因超過材料強度而破壞(包括疲勞破壞)
, 或因過度變形而不適於繼續承載
;
3)結構轉變為機動體係(相對於幾何穩定的不變體係)
;
4)結構或結構構件喪失穩定(如壓屈等)
;
5)地基喪失承載能力而破壞(如失穩等)
。
B.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項規定限值
。
當結構或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之一時,應認為超過了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1)影響正常使用或外觀的變形
;
2)影響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損壞(包括裂縫)
;
3)影響正常使用的振動
;
4)影響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狀態
;
結構的安全性
:由承載力和使用功能二個方麵構成
。
4
、 環境作用
:溫
、濕度及其變化以及CO2
、 O2
、鹽
、
酸等環境因素對結構的作用
。它是影響結構可靠性(耐久性)的主要因素之一
。 5
、 同批構件
:
(1) 構件設計強度等級相同
;
(2) 構件原材料組成
、施工工藝
、齡期基本相同
;
(3) 構件種類相同 ;(鑽芯取樣規範無此條) 。
四 、 檢測鑒定應注意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
、檢測方案
:
建築結構的檢測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1.概況:結構類型
、基礎型式
、建築麵積
、總層數
、設計
、施工及監理單位
,建造年代
、使用曆史等(信息收集)
。
2.檢測目的或委托方的檢測要求
。(確認範圍
,嚴守規範
:局部不能涵蓋整體
,避免因項目
、數量
、結論等出現爭議或錯誤
。)
3.檢測依據:包括檢測標準
,評定標準和有關技術資料
。(
,嚴禁使用過期標準)
4.檢測項目
、檢測方法及檢測數量
。檢測方法不當會造成結構損傷
。檢測數量的選定往往會影響到結論。
5.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情況
:檢測人員要具有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操作證
;參與檢測的所有儀器設備均應有法定部門的檢定證書或校驗
、自檢證明
。當對檢測單位或檢測報告存在異議時尤為重要
,否則檢測程序出現問題
,無論檢測結果對否
,檢測報告都屬無效
。(檢測上崗證
、司法鑒定證)
6.檢測工作進度計劃
。檢測中的安全
、環保措施
。(電
、環境
、荷載試驗
、防護)
7.需要委托方協調解決的問題
。
根據委托檢測對象的現狀調查以及委托方的要求
,檢測方案的製定應該是有針對性的
。檢測的力度和範圍主要依據被檢對象實際情況
,按照規範規定逐步擴大
,避免浪費資源
。
(二)抽樣樣本數的確定
:
A
、現行專項標準抽樣的相關規定
B
、《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 50344-2004規定
,檢測批的最小樣本容量不宜小於下表的限定值
。
建築結構抽樣檢測的最小樣本容量
(三)檢測部位的選定 :
1.主控項目—建築工程中的對安全
、衛生
、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
。它對驗收批的基本質量起決定性影響
。這種項目的檢驗結果對驗收具有否決權
。(抽樣檢驗全部合格)
2.一般項目—主控項目以外的項目(合格率達到80%以上且不得有嚴重缺陷)
。
鑒定檢測人員要重點對規範強條確定項目及主控項目作抽檢
、查勘
。
如
:基礎變形
,鋼材力學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砼構件強度
,外觀質量有無嚴重缺陷
,鋼結構連接
,吊車梁,屋架
,主要受力結構變形等
。
3.主要構件—其自身失效將導致相關構件失效
,並危及承重結構係統工作的構件
。
4.次要構件—其自身失效不會導致主要構件失效的構件
。
(四)技術報告
:準確反映被檢對象的真實狀態
。
1
、現場控製
:對檢測鑒定而言
,現場數據采集
,試樣取定等第一手工作是保證檢測質量的關鍵
。任何失真數據都將失去分析計算意義
。
2、過程控製
:保證數據質量
,保證程序合法
。
五 、 地基基礎檢測
建築地基基礎試驗規定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