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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的若幹問題

發表時間:2016/07/07 00:00:00  瀏覽次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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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 ,對於案件中的某些專業性問題 ,按訴訟法的規定 ,經當事人申請 ,司法機關決定 ,或由司法機關主動決定 ,指派 、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 ,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國家標準 ,對專業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 。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越來越多 ,司法鑒定範圍日益擴大 。人民法院審判方式和證據製度改革的不斷深化 ,推動了司法鑒定製度的改革 。隨著對證據材料舉證 、質證 、認證的庭審模式日趨規範 ,當事人可以實施舉證鑒定 ,也可以申請專家證人出庭 。舉證鑒定的推出和專家證人的出現 ,使我國一直奉行的職權製鑒定製度受到了衝擊 ,特別是舉證責任的強化 ,帶來了大量涉及
訴訟的鑒定需求 ,麵向社會服務的各類中介鑒定機構應運而生 。

舉證鑒定雖然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使用 ,但絕不能等同為司法鑒定 。對於訴訟單方委托的舉證鑒定 ,其鑒定人的中立性和送檢材料的真實性 、全麵性難免受到質疑 。司法鑒定與舉證鑒定是決然不同的兩種委托管理模式 。中立性是司法鑒定的本質要求,在程序上必須體現司法公正性 。人民法院依職權或應當事人申請決定啟動司法鑒定 ,指派或委托鑒定人時必須符合程序規範 ,要求雙方當事人均無疑義且無利害關係 ,委托鑒定事項及送檢材料也是經過法庭質證審查確定的 。這樣首先從形式上保障了鑒定職責的中立性 、鑒定主體的合法性 、鑒定客體的真實性 。司法鑒定結論還要通過法庭質證審查 ,才能確定其證明力和可采性 。

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司法鑒定結論的科學性 、客觀性和公正性 。鑒定結論的公正性體現在鑒定的中立性 ,這有賴於鑒定程序的規範化 ;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取決於鑒定人的職業道德 ;而鑒定結論的科學性除了取決於鑒定人的專業知識 、實踐經驗外 ,還與技術標準的選用 、鑒定的方法有關 。針對同一個鑒定客體 ,選用的技術標準不同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鑒定結論 。因而如何根據鑒定的類型 ,科學地選用合適的技術標準非常重要 。由於鑒定的目的不同 ,司法鑒定的方法不同於一般的技術鑒定 ,有許多問題值得探討 。
2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類型
在涉及建設工程質量的有關民事訴訟中 ,依據
鑒定的目的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
(1)施工質量鑒定 。
   一般發生在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中 。發現或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 ,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施工過程中或竣工驗收時由監理或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發現 ,如混凝土試塊強度沒有達到設計要求 、外觀質量出現異常等 ;二是施工單位起訴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 ,建設單位反訴施工單位 ,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 ;三是房屋購買者發現有施工質量問題 。從司法實踐來看 ,第二 、第三種情況居多 ,這從一個側麵反映了目前我國工程質量的監督體製尚不完善 ,開發商並沒有像關心銷售那樣來關心工程質量 。如果沒有工程款等其它經濟糾紛牽涉在內 ,第一種情況一般以協商為主 ,隻有極少數進入司法程序 。

(2)勘察、設計質量鑒定 。

   發生在業主或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中 。勘察設計質量問題一般較難直接發現 ,通常都是由其它問題 ,如成品質量 、工程事故牽涉出來 。目前推行的施工圖審查製度屬於事前檢查 ,不屬於設計質量鑒定的範疇 。

(3)成品質量鑒定 。

   一般發生在開發商與商品房購買者之間的民事糾紛中 。隨著住房商品化的推進和法製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烈 ,加上開發商對房屋的質量淡漠 ,這類案件呈上升趨勢 。盡管住戶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大多是從施工質量 ,特別是外觀質量開始的 ,如屋麵漏水 、粉刷層脫落等 ,但房屋質量不僅與施工質量有關 ,還涉及勘察設計質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6日公布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如果購買的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法院應支持買房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所謂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應該對應鑒定標準中的“安全性顯著影響整體承載”這一等級 。因此 ,成品質量鑒定包括了施工質量鑒定和勘察設計質量鑒定 。
(4)環境變化對臨近房屋的損害鑒定 。

   發生在住戶與施工單位的民事糾紛中 。城市密集區的基坑開挖 、地鐵施工 、地下水抽取 、采礦等引起的地麵沉降都會對臨近建築產生不利影響 。與上麵三種情況不同 ,鑒定的焦點並不是房屋的安全現狀 ,而是引起的有害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的程度 ,因而需要了解損害前後的情況 ,並加以對比 ,這需要做施工前的證據保全 。
(5)工程事故鑒定 。
   當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時 ,為了認定責任 ,需要做事故鑒定 。工程事故鑒定並不單純是技術鑒定 ,還涉及管理 、政策法規等其它方麵 。依據事故的性質 ,除了追究民事責任外 ,可能還涉及到刑事責任 ,是最為複雜的 。
3技術標準的選用
   目前我國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技術標準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設計規範 ,可以用來衡量設計質量 ;第二類是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可以用來衡量施工質量 ;第三類是可靠性鑒定標準 ,如《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標準》 、《工業建築可靠性鑒定標準》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等,可以用來評價結構的安全現狀 。
(1)施工質量鑒定的適用標準 。
   對於單純的施工質量鑒定應該依據國家現行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應的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根據完成的施工內容 ,分別對分項工程 、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進行鑒定 ,鑒定的結論為是否合格 。
(2)勘察設計質量鑒定的適用標準。

   勘察設計質量的鑒定依據是國家現行各類設計規範和勘察規範 。同施工質量的鑒定不同 ,勘察設計質量的鑒定結果無法得出一個總體結論 ,隻能對不符合規範要求的內容逐條列出 ,可以分強製性條文和一般性條文 。

(3)成品質量鑒定的適用標準 。
   房屋的成品質量鑒定適用標準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成品質量涉及到勘察質量、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 ,粗看起來 ,似乎可以分別對照國家的相應規範來評價其符合的程度 。其實不然 ,從司法實踐來看 ,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 ,都希望對成品質量做出一個總體評價 ,特別要斷定是否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樣的程度 。而目前的設計類規範不具備做出整體評價的功能 ,隻有鑒定標準才具備對房屋的整體安全狀況做出評價的功能 ,用鑒定等級來反映 。問題是 ,這些鑒定標準的適用對象是既有房屋 ,其中《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標準》明確規定要建成兩年以上 。強調既有房屋 ,是因為鑒定標準的評價體係中 ,非常注重使用條件下的現場實測 、調查結果 。如果尚未使用 ,這些數據就無從得到 。
以筆者的觀點 ,相對而言 ,成品質量的鑒定以鑒定標準的評價體係作為主要依據較為合適 ,理由有三 :!通過分層分項進行檢查 ,逐層逐步進行綜合 ,可以得出房屋的總體鑒定結論 ,符合鑒定的目標 ;"它是對房屋現狀的評定 ,考慮比較全麵 ,既包括了施工的因素 ,也包括設計的因素和使用的因素 ;#它是一個完整體係 ,可以避免不同類型規範混用帶來的匹配問題 。
(4)環境變化對臨近房屋損害鑒定的適用標準 。

   施工現場周圍的臨近房屋一般既有用房屋 ,因而完全適合鑒定標準的應用範圍 。需要分別對施工前後被影響房屋的安全現狀做出評級 ,然後比較鑒定等級的下降 ,確定造成的損害程度 。
(5)工程事故鑒定的適用標準 。
   工程事故的鑒定主要是為了分清責任 ,宜分別對照勘測設計規範 、施工驗收規範以及其它有關管理規定 ,找出各自的失誤 。
4鑒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司法鑒定和可靠性鑒定的目的不盡相同 ,可靠性鑒定是為采取相應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而司法鑒定主要是為了分清相關的責任 。所以盡管兩者依據的技術標準相同 ,司法鑒定方法與一般可靠性鑒定方法會有所不同 。以下一些問題筆者認為值得注意 。

(1)規範版本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的進步 ,國家的規範 、標準定期會進行修訂 。規範版本的不同 ,有時也會導致結論的差異 。一般來說 ,新規範比舊規範標準更高 、要求更嚴 。這意味著按舊規範滿足要求 ,按新規範可能不滿足要求 。但也可能出現相反的情況 ,例如對於砌體結構的抗
壓承載力計算 ,舊規範不考慮構造柱作用 ,一些小牆段的抗壓承載力常常不能滿足要求 ;而新規範按組合磚牆考慮就可能滿足承載力要求 。
進行可靠性鑒定時 ,采用的相關技術標準是現行規範 ,即鑒定時國家執行的規範 ,這主要是從保證下一個目標使用期安全使用的角度出發的 。而作為司法鑒定 ,應該采用當時執行的規範 。當被鑒定項目剛好處於新 、舊規範過渡時期 ,而雙方的合同文件對依據的規範版本未作明確規定時 ,根據“從輕原則” ,應該采用新舊規範中較為低的標準 。
(2)事後鑒定 。
   施工質量的司法鑒定與施工質量驗收存在明顯不同 。施工質量驗收屬於過程檢驗 ,最後對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質量的評定結論主要是建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隨時進行的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驗收基礎上的 ;而司法鑒定屬於現狀檢驗 ,不像監理工程師 ,鑒定人員沒有參與施工過程 ,無法直接對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做出評價 。
受檢測手段的限製 ,相當多的檢驗項目尚無法事後采用檢測方法進行複查 。因而施工驗收資料是重要的鑒定依據 。問題是發生施工質量糾紛的工程項目 ,其施工質量驗收常常是合格的 ,甚至是優良工程 ,如何判斷驗收資料的真實性則成為鑒定的關鍵。
   相對而言 ,鑒定合格比鑒定不合格更困難 。因為後者隻需找到一項不合格的指標就行了 ;而前者則需要驗證所有指標合格 。從工程實踐來看 ,如果所有驗收資料都無法采信 ,要鑒定一項工程完全合格幾乎是不可能的 。鑒定人員在接受委托時最好讓原 、被告雙方對竣工資料中沒有疑義的部分加以確認 ,將施工質量的疑義範圍盡可能縮小 ,並雙方約定檢測的方法 。
(3)責任分析 。
   一般的可靠性鑒定盡管也做原因分析 ,但更注重其安全現狀的評定以及如何采取措施 ;而司法鑒定側重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 。
   當某一損傷現象由多種原因引起時 ,要分清各自的責任是相當困難的 ,因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機理尚不清楚 ,缺乏相關的技術標準 。簡單的處理方法是采用排除法 ,設計 、施工某一方麵並不違反規範 ,則排除這方麵的原因 。
   采用這種方法可能會出現找不到責任人的情況 ,使得房屋的業主無法接受鑒定結論或誇大易於檢測項目的原因 。以混凝土結構的裂縫為例 ,當無超載和地基不均勻沉降原因時 ,影響因素包括伸縮縫長度 、配筋情況和混凝土質量 ,前者屬於設計問題 ,後者屬於施工問題 。有關混凝土質量的事後檢測指標僅包括強度 ,對裂縫影響很大的收縮值目前尚無法現場檢測 。如果設計方麵滿足了規範要求 ,混凝土強度也是合格的 ,則責任人都排除了 ;如果混凝土強度碰巧低於設計要求 ,則很容易把原因全部歸結為施工方麵 。實際上 ,混凝土強度僅僅是原因之一 。即使設計方麵滿足規範要求 ,施工質量也是符合要求的 ,仍然可能出現裂縫 。新的混凝土設計規範對溫度鋼筋和腰筋都增加了就說明了這一點 。一個合格的工程師除了要滿足規範外,還應該根據自己的工程經驗進行設計 。
   要做出合理的責任分析需要鑒定人員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程經驗做主觀判斷和推論 。
5.關於住宅智能化發展的幾點思考

1)谘詢工作要開展 。

   根據業主對建築物的檔次 、功能和智能化係統的投入 ,提供智能化全過程或整個生命周期任一階段內的有關問題的谘詢 ,竣工時可作為第三方驗收或協助業主驗收 。

(2)管理工作要跟上 。
   建立健全相關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對係統集成商 、施工 、監理公司的資質認證 ;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審查 :規劃方案和設計圖紙的審查 ;產品選型和集成技術的過程控製 ;施工過程控製 ;驗收 ;性能綜合評定 。
(3)培訓工作要細致 。包括對業主的短期培訓和對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 。
(4)評審工作要全麵展開 。包括對設計評審 、對信息化產品評審、對智能化係統性能評審 、對智能級別評審 。
   有人說,建築智能化走進住宅是建築業發展的一個重要裏程碑 。確實如此 ,高新技術應用於普通百姓才能真正體現出它的價值所在 ,才能真正體現出社會的文明發展程度 。在許多商家紛紛打出“智能家居”招牌的同時 ,創世大發也應清醒地看到這方麵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 。
第一 、水分太大 。就以目前青島市的情況而言 ,能真正達到建設部所規定的智能住宅等級標準的 ,很少 。
第二 、重複浪費現象嚴重 。小區的綜合布線係統和電話係統 、有線電視係統 、安保係統等未能綜合考慮 ,而是各自獨立設置設備箱 、盒 、管道 ,造成重複 。
第三 、功能存在一定缺陷 。如:許多綜合布線的配線箱位於公共走廊部位 ,不利於家庭今後發展一些其他家電等自動控製的需要 ,而且容易出現信號盜用等不必要的糾紛 。
第四 、信息插座數量及位置不合理 。有些小區隻在每戶客廳處設一處數據/語音插座 ,試想誰家把微機安放在客廳內 ?解釋說 ,住戶裝修時可以自己考慮 ,但是 ,這些布線的壓接線等皆需專業人士及專業工具才能實現 ,一個普通百姓如何做到 ?……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有很多 。
住宅智能化建設應綜合考慮近期和遠期發展的需要 ,應采用成熟技術 。鑒於此 ,建築物內綜合布線應一次分線到位 ,並根據建築物的功能要求確定其等級和數量 ;每戶的配線裝置(DD)應設在戶內 ,並應一次到位 ;DD應有適當餘量以滿足遠期的需要 ,可接入家庭自控信號裝置 、安全防範裝置以及計算機 、電話機 、電視機等設施的纜線 。其它具體措施 ,參照有關規範和建設部設定的不同智能等級確定 ,在此不再贅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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